第一章 总则
一、名称:亚洲房地产行业联合会地产规划分会。
二、分会是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地产企业,从事地产规划的研发工程师、高等院校教授、设计精英地产专家、等个人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产规划行业专业分会,针对地产规划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自律、服务等非营利性团体。
三、分会将不定期邀请会员参加各种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会,并经常举办区域性、国际性会议,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地产规划行业的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二章 工作性质和宗旨
四、工作性质:地产规划概念及其地产规划研究的进展,反映了人们对地产合理规划认识的不断加深。
五、分会宗旨:积极引导和指导行业发展,努力为会员、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地产规划行业健康发展,建设地产强国。
第三章 会员
六、本分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章程的优秀地产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和高校,经批准后成为本分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章程,具有较高质量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分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条件:
1、对地产规划行业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2、多年从事地产规划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绩效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4、热心于地产规划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工程师、科研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七、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理,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八、会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地产规划理事会议及出国考察等权利;
(三)参加本分会组织的“优秀工作者”的评选;
(四)获得本分会的优先服务权;
(五)对本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本分会举办的活动和提供的服务,会员享受优惠待遇;
(七)退会的自由。
九、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分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会员主动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一、分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十二、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会费收取的标准;
(四)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十三、理事会任期一届为五年,到期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十四、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本分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五、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理,理事长批准);
(六)决定本分会组织机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本分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十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八、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对理事会负责。
十九、本分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声誉;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热心地产规划分会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本分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二十一、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秘书长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十二、本分会设立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本分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经理事长批准后生效。
二十三、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秘书处及各工作部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批;
(五)提名秘书处及各工作部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承办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宜,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长及任职标准
二十四、会长任期:五年
二十五、会长任职标准:
(一)在地产规划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规划过大中型地产规划项目;
(二)拥有自主研发的原创技术,对地产规划设计领域科技发展有重要贡献;
(三)在本行业有权威性,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从事地产规划设计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领导人;
(五)能够组织各种地产规划设计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会等活动;
(六)能够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技术创新与进步;
(七)热爱地产规划设计行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六、会长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分会中长期发展及科研规划,建立健全分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安排分会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繁荣学术气氛;
(三)负责分会重大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四)负责分会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负责于有关部门和产业联系沟通
(五)做好分会管理工作,掌握分会各项动态与现状,加强分会对外宣传与交流;
(六)负责对分会所属部门和人员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审查财务制度落实情况;
(七)负责对分会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七、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八、本分会单位会员须按年度交纳会费;具体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十九、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一、本分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二、本分会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三、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本分会负责人之前应接受财务审计。
三十四、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五、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六、本分会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按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七、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八、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三十九、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章 附则
四十、本章程由本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四十一、本章程自亚洲房地产行业联合会地产规划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